公告日期:2025-12-06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
联(或“关连”,以下均同)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人披露》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
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的全部主体。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1)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连)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连)自然人;和(2)根据《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第 14A 章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人”)。
第六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
司的关联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条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
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2)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受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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