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所
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
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
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鉴于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
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
公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
补充公告。
根 据 《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规 则 》 , 公 司 于 香 港 联 交 所 指 定 网 站
“www.hkexnews.hk”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
方网站上登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