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
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
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子
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
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债权、债务重组;
(8) 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涉及关
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二)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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