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关连方”,
以下均同)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悦
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以下均同)
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
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