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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7:23:00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上海
根据华电集团公示,公司中标山东安丘(18.75万千瓦)、黑龙江巴彦(26万千瓦)风电项目,合计容量44.75万千瓦(按行业均价约18亿元),远超上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占2023年营收15.8%)。然而公司未发布公告,却曾在2024年5月主动公告中标国能5万千瓦分散式项目。请说明:是否刻意规避披露义务? 若认定无需披露,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6条“交易金额占营收10%以上需披露”的具体解释依据;是否因低价中标不敢公开?
电气风电: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7.1.16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公司中标风电项目等业务均为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披未披事宜。谢谢!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5-07-11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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