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255 号
二零二六年五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255 号
致: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88,240,000 股,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 21,186 股,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实际参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总数为 88,218,814 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故需进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根据《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司申请文件及富信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公司申请提交日,公司总股本 88,24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1,186 股)后的股本 88,218,814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 3,528.75 万元(含税),
占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89.55%。2025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3,528.75 万元;2025 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0 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 3,528.75 万元,占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89.55%。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截至公司申请提交
日,公司总股本88,24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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