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规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专门委员会(如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在履行职责、任务时,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的解释说明;在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必要时,有权要求公司内外部专家及专业人士提供协助;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有权接触各层次的管理人员;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八)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部门、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十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十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四)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六)开展后续审计,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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