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单独的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由承担募投项目的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实施组,项目组可以将整个项目根据实施计划分解成不同的子项目,对每一个子项目进行立项并会同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项目实施组将审批后的立项报告、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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