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新风光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219
致: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风光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新风光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风光 2022 年股权激励
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新风光 2022 年股权激励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法
性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
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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