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公司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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