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5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 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并在符合本议案以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授 权期限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 日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 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条件。
二、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4、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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