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伦文德非诉 2025-05-A05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2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易克斯”或“标的公司”)98.4260%股份。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菱电电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和释义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遵循《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具体如下:
(一)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了各
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本次交易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菱电电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菱电电控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