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兰之穹信息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等 27 名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奥易克斯”)98.426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98.4260%股份。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各项要求及实质条件。
2、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无需适用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制度。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草案及摘要已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事项及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4、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相关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按照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9、公司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0、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生效。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泉军、田祖海、邹斌
202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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