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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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聚石化学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聚石化学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聚石化学、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已就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如下程序:
1.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钢、杨正高、刘鹏辉、周侃、伍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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