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3 12:16:11 股吧网页版
聚石化学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 年审机构已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营报


K图 688669_0

  聚石化学(688669.SH)11月21日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就在1个月前,广东证监局对聚石化学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华”)出具警示函。经查,中兴华在审计执业中存在函证审计程序不规范,实质性程序执行不规范等问题。

  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根据广东证监局对聚石化学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出具警示函,结合公司曾对2022年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本次立案原因可能与其2022年年报信披有关,也可能是由其他信披事项引发。

  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被警示

  11月21日,聚石化学公告,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10月22日,广东证监局对聚石化学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作出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对中兴华执业的聚石化学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所审计执业存在4个问题。除计划审计工作不规范,控制测试不规范外,还存在函证审计程序不规范,实质性程序执行不规范等问题。

  银行存款函证中,中兴华对个别银行账户未执行函证且底稿未说明原因,对3个未回函银行账户的情况未予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往来款函证中,作为首次承接业务,制定的审计策略是对期初期末余额一并函证,但底稿显示对部分往来款仅函证期初余额、未函证期末余额;对部分当年新增的大额应收账款仅函证余额、未函证发生额,对部分应付账款仅函证发生额、未函证期末余额;对部分函证未回函的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对部分回函有差异的,未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核实差异的原因且未执行进一步替代测试程序。

  此外,中兴华对聚石化学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的审计程序不足,对个别子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审计程序不规范,对研发费用相关的借款利息测算不规范,对个别逾期应收款项信用减值计提情况的核查程序不足,底稿中对个别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的截止性测试抽样方法记录有误。

  记者注意到,2024年4月27日,聚石化学曾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对部分子公司2022年贸易业务的部分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对2022年度部分其他应收款补充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聚石化学方面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涉及公司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和其他应收款,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82.40万元,不会对公司经营业务及整体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上个月广东证监局对聚石化学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出具警示函,结合公司曾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聚石化学本次被立案原因可能与其2022年年报信披有关,也可能是由其他信披事项引发。”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根据立案公告,聚石化学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4年年报被监管问询净利润连续4年下降

  业内人士表示,聚石化学年报信披质量堪忧其实早现端倪。自2021年上市当年起,其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报都收到了来自上交所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聚石化学也分别对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进行了更正。

图片1.png
图片2.png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聚石化学自上市当年开始,净利润便逐年下滑,2024年更是由盈转亏。Wind数据显示,2020年,聚石化学净利润同比增长60.33%;2021年同比下降47.67%,2022年同比下降46.29%,2023年同比下降35.95%;2024年转盈为亏,净利润为-2.36亿元。

图片3.png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926.31%,主要原因是公司对冠臻资产组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对聚石化学、冠臻(公司控股子公司)、租赁(公司全资孙公司)等公司的资产计提减值损失;多项新业务尚处于建设期或开拓期,从而使得薪酬费用、折旧费用、利息支出较上年同期都有较大的增加,同时叠加部分产品税务成本加重等因素。”聚石化学在2024年年报中如是解释亏损原因。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