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按法定程序选举及聘任的全体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三)激励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及在公司担任其他具体职务的内部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3、公司外部董事(如有)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可领取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公司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参考同行业、同地区薪酬标准,且综合考虑其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从业年限、个人贡献等因素确定,并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由月度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薪酬构成,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和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等综合考核。其中,月度绩效薪酬根据月度考核结果随月度基本薪酬发放,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薪酬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为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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