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原则,将个人收益与公司长期价值增长深度绑定,避免短期经营行为;
(二)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变动趋势相匹配原则,同时兼顾行业、所在地区薪酬水平,保持薪酬竞争力;
(三)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管理责任、履职权限、岗位贡献相适配;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紧密挂钩,设置薪酬止付、追索及递延支付条款;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薪酬方案制定、考核结果、发放情况按规定履行程序并披露,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津贴不适用本制度中绩效薪酬、激励奖金等相关规定,其薪酬管理单独约定。
第二章 薪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作为执行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工作。其中,行政人事部负责岗位价值评估、市场薪酬调研、薪酬核算、绩效考核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提供经审计的经营财务数据、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执行薪酬发放流程、建立薪酬台账。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岗位类型差异化设置,均为税前金额,具体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及非薪酬性福利。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合理必要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并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董事津贴,因履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超额激励奖金、中长期激励收入四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为 50%。
1、基本薪酬:根据其所承担或完成的工作本身、所具备的岗位价值或技能素质,而定期支付的固定金额的劳动报酬;
2、绩效薪酬:与公司季度、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结合个人履职表现、工作成果考核后发放的浮动薪酬;
3、超额激励奖金:公司完成预设经营性业绩目标后,对超额完成部分给予的额外奖励,以公司经营性净利润为核算依据,不含非经营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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