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碧兴物联”)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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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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