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证券代码:688671 证券简称:碧兴物联 公告编号:2025-06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何愿平、王进:
经查,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兴物联或公司)存 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未按实际成本确定、收入相关内控薄弱、有关事项核算不规范影响定期报告财务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等问题。
其中,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 公告[2025]6 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事项,不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 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七条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未按实际成本确定事项, 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入确认相关内控薄弱事项, 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愿平、时任财务总监王进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
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何愿平、王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已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各事项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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