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碧兴物联”)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