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海泰新光: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和/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
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以上单位/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名称;

(三)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被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的真实性。经责任人审定后提交至股东会或董事会。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债务合同的真实性,防止债务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