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委托理财,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交易已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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