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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