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审计委员会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相关工作,配备与公司规模以及工
作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任务,采用项目制形式;项目组由两人(含)以上组成;项目组长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并负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和工作流程;熟练运用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方法。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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