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薪酬制定原则
第一条 体现个人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行业周期及行业水平相适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责任大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促进持续不断的创新,保证薪酬与价值创造和贡献大小相符。
第三条 体现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公司品牌形象,保证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经营层根据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贡献等因素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
第十条 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制定的考核标准的达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可以根据经营与市场情况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专项奖励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往返公司交通费、住宿费和开展调研活动等事务性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工作任务以及同行业收入水平保持一致,综合考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内容、能力、对公司价值创造、公司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行业收入水平等。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薪酬的发放形式以股东会决议为准,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计算津贴或薪酬、奖金并予以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津贴、薪酬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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