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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分红优于股票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机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分红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九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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