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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证券法务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披露及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估,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九)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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