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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在股东会审议时,与该财务资助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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