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拟任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需要及时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选任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提名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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