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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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股份”、“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汇股份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仅就与科汇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3、本所已得到科汇股份保证,即科汇股份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科汇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汇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 17.14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截至 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2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4,670,000 股的 1.2133%,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9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截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
购计划实施完毕,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61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4,670,000股的 0.5895%,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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