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科意字(2025)第 002 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7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2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6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6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莱尔科技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尔有限 指 佛山市顺德区莱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顺德禾惠 指 佛山市顺德区禾惠电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顺德施瑞 指 广东顺德施瑞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香港和瑞 指 和瑞科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顺德莱特尔 指 广东顺德莱特尔科技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已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注销
佛山大为 指 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广东意达 指 广东顺德意达电子薄膜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
司
河南莱尔 指 河南莱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四川莱尔 指 四川莱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天原施莱特 指 广东天原施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
成瑞电子 指 成瑞电子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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