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六年五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奥普
特”)收到贵所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4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为工业 3D 视觉传感器及智能硬件扩产建设项目、AI 智能视觉解决方案系统研发项目、工业级机器人核心零部件及视觉系统研发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工业 3D 视觉传感器及智能硬件扩产建设项目规划新增工业 3D 视觉传感器、智能硬件等产品年产能 380.90 万套;(3)通过 AI 智能视觉解决方案系统研发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打造一座研发中心;(4)工业级机器人核心零部件及视觉系统研发产业化项目规划年产能20.40万台工业级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产品;(5)前次募投项目多次延期、变更,华东机器产业园建设项目已终止,总部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比例为 33.61%;(6)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公司持有
货币资金 23,428.52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98,423.6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产品、现有产品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公司未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并结合公司募投项目产品所涉领域的收入发展趋势、业务稳定性和成长性等说明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
(2)结合研发中心的内部结构、功能规划及相关设施的具体用途情况,以及公司业务规划、现有研发人员数量、人均研发面积、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研发中心的必要性、合理性,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要求;
(3)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空间、公司经营计划及研发能力、本募研发进展及商业化前景等情况说明公司实施研发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项目具体研发内容以及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
(4)结合公司技术及人才储备、项目研发进展及产业化安排、原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前次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及终止的相关因素是否构成本募实施的重大障碍;
(5)结合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现有及规划产能、产能利用情况、下游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格局及公司竞争优劣势、在手订单或意向订单等客户和市场开
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
(6)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
(7)本次募投各建设项目的投资构成及相关测算的公允性;
(8)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流、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等,说明公司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超过募集资金 30%的部分是否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9)结合本次募投相关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单价、毛利率等与现有业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费用、折旧、摊销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主要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事项(6) —(9)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
中的发行数量、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基于谨慎性考虑,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38,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27,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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