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
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份),或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
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六)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
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九) 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
(十)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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