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仅适用本制度中关于独
立董事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以公
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
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证券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
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之优劣
所得的报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
任设立考核指标,并依据公司经营业绩,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分配。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即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
持股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授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益所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
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
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 薪酬考核及责任追溯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被考核对象
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规、违纪或发生重要追责事项的,进行责任追
溯。责任追溯以一个考核年度为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工作不力、
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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