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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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节 正 文......4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4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4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4
四、结论性意见......5
第三节 签署页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日常信息披露》以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河微电”)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银河微电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银河微电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银河微电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银河微电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成,共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732,8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4%,并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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