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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8:26:00 股吧网页版
银河微电: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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