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公司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用部
门要编制具体的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