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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8:26:01 股吧网页版
银河微电: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对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四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内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审部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门兼职,审计小组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可以从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本部;

(二)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

(四)内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内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八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四)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汇报。

(五)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 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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