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第九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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