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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18:53:40 股吧网页版
锴威特: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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