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3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6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7
第六章 附则...... 8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计划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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