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
定。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本次行权不再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监事会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极米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行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行权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1. 2024 年 6 月 7 日,极米科技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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