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的委托,作为明微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已经就明微电子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于2026年4月25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明微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暨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合并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进行了查验、核实、论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明微电子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明微电子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明微电子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明微电子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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