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 互动;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新媒体平台
(十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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