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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00:32:13 股吧网页版
明微电子: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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