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公司重大信息,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办
法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定联络人。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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