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董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信用账户、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参与认购或者申购 ETF、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及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管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管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管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管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别履行董事和高管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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