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促进内控有效运行、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
层级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执
行公司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控失泄密风险,妥善应对失泄密事件,避免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
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通过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责主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
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聚焦企业发展战略,紧扣发展质量与效益,坚持问题与风险导向,防止舞弊发生,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资源有效利用和资产安全完整,在查错纠弊、决策支持和价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目标。
第六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党委、董事会和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营班子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董事会依法审议和批准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报告经党委前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批准。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企业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六)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判断且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列入财务预算,保证审计工作所必
需的费用。
第三节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方法,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照批复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五)组织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涉及企业重点事项以及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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