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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8:33:43 股吧网页版
宏微科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446-1 号
致: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受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现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宏微科技的如下保证:宏微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宏微科技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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