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研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英成、朱元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716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 号)批复,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研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225.7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9,971.34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
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 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
项 目 工作内容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 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 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 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期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 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 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章程》,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各项义务。 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 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
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
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
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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